中国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营销短信

营销短信

通讯运营商向目标客户发送营销短信被罚!温州发布十起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中国信息网2023-01-25营销短信短信营销价格
推销人才的短信,短信营销价格,互联网短信营销,通讯运营商向目标客户发送营销短信被罚!温州发布十起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推销人才的短信,短信营销价格,互联网短信营销3月11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

通讯运营商向目标客户发送营销短信被罚!温州发布十起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通讯运营商向目标客户发送营销短信被罚!温州发布十起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推销人才的短信,短信营销价格,互联网短信营销  3月11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315”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0年十大消费侵权案件。

  推销人才的短信,短信营销价格,互联网短信营销2020年,全市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131160件,比上年度上升79.3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694.07万元,罚没金额362.21万元。此次通报的10起案件,主要涉及消费者信息泄露、商品质量、药品安全、物价管理等常见纠纷,其中3起都与“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相关,包括通讯运营商向目标客户发送营销短信、装修公司泄露业主信息、某房地产开发商从他人处获取个人信息用于电话营销等。

  2020年4月2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国某通信运营商瓯海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2月,温州某商业综合体联系该运营商,希望借助该运营商的大数据技术,分析获得一批精准的目标客户,并向上述目标客户发送营销短信,实现“拉新拓客”。该运营商承接业务后,通过大数据分析采取“组合标签”匹配用户的方法在其公司大数据库中为温州某商业综合体筛选目标客户35500个,并于2020年3月4日未经目标客户同意代理温州某商业综合体向35500个目标客户发送商业信息,非法获利497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温州市局对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970元,并处罚款29820元。

  2020年9月23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鹿城区某电动自行车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待售的17辆电动自行车无法提供有效的“3C”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从上家分别以1220元/辆、1000元/辆的价格各购进9辆共18辆未经“3C”认证电动自行车,被调查前销售了一辆,被调查期间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鹿城区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2020年12月11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瓯海区郭溪街道官庄工业园路6号一民房实施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五粮液166瓶,贵州茅台酒228瓶,天之蓝63瓶,梦之蓝22瓶,国窖1573酒40瓶,另有贵州茅台酒外包装纸壳720个,贵州茅台外包装纸箱60个,茅台敬酒杯600盒,五粮液包装塑料壳180个。现场当事人贾某某未能出示相关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上述酒类及包装予以查扣。经上述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519瓶各类酒均为假冒,合计货值金额629816元。因涉嫌金额巨大,贾某某涉嫌构成犯罪,瓯海区局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9月24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某装修公司、乐清市某装修公司和温州市某设备公司分别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三名当事人为经营需要,以购买、微信群共享等方式搜集乐清市各楼盘业主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消费者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推销装修业务和电器产品,涉案消费者信息达数万条。上述三位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搜集消费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乐清市局依法责令上述三位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分别对三名当事人各处以罚款19000元。

  2021年1月18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安市某健身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作并发放的会员卡背面注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健身所有”的内容,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在自制的格式合同会籍申请表的背面《某某健身游泳会所会品条款和权益》第七条第三项注有“遇到会所终止经营时,会所将会籍所剩余的金额扣除手续费(会籍费总额36%后折现返还会员)”的内容,当事人在与消费者在签订该合同时,未就该内容与消费者协商,也未以显著方式或特别说明予以提示,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瑞安市局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2020年2月11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永嘉县东城街道上塘综合农贸市场的金某经营的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在售的全部江蟹进行称重,该批江蟹均绑有橡皮绳,总重量为51.24千克,将全部橡皮绳解下进行称重,橡皮泥绳重27.2千克,江蟹净重24.04千克,橡皮绳占了总重量的53.08%;执法人员另对现场的全部蚘蠓进行称重,全部蚘蠓均绑有尼龙绳,总重量共计4.23千克,将全部尼龙绳解下过秤,尼龙绳重1.89千克,蚘蠓净重2.34千克,尼龙绳占总重量的44.68%。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永嘉县局对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44.33元并处罚款46082.48元。

  2020年9月24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嘉县某内科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配药室的储存柜里存放有过期的药品9种和过期的医疗器械5种,总数计有385件。上述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均与其他正常销售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一同存放,并未设置明显标识予以区分,处于待用状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永嘉县局对涉案物资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0000元。

  2020年5月13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苍南县小区某物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从2018年6月1日起对该小区5楼以上二次供水的用户按每户的用水量每吨加收0.55元,称用于小区二次供水增压泵日常运行所需的电费,收取用户每吨用水4.15元(苍南县水务集团的水费价格为3.6元/吨)。该小区二次供水的增压泵电表所产生的费用均已由业主公摊,在维修资金中列支。截止2020年3月,该物业公司向小区二次供水业主,重复收取二次供水增压泵电费费用141465.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当事人已退还多收的价款141465.5元,苍南县局对其依法处以罚款20000元。

  2020年6月17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某楼盘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5799条带姓名、电话号码的个人信息资料。经查,为了销售该公司在文成县开发的楼盘,该公司多名员工从他人处获取7118条个人信息资料用于电话营销。该公司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均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该公司员工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16日之间,利用上述个人信息资料进行电线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文成县局处以罚款120000元。同时,因该案的一名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文成县局将该名工作人员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020年12月21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泰顺县某健身服务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不具备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条件情况下,隐瞒该场所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之事实,虚构游泳池等多项服务项目,许诺优惠条件,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签订消费合同,预先支付定金和会员费,而后又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在消费者要求退款时承诺退款又不能退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从2020年7月至12月,当事人先后向2700余名消费者定金和会员费合计金额151359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消费欺诈并涉嫌犯罪,泰顺县局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